蕪市監罰告〔2022〕6-339號
蕪湖鼎卓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單位)涉嫌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2022年8月17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檢察院向我局發出檢察建議書(鏡檢檢受[2022]43號):蕪湖鼎卓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構成非法吸收存款罪被判處刑罰;公司連續兩年度未依法報送企業年度報告;2019年5月28日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建議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2022年8月22日我局對公司登記住所(蕪湖市銀湖北路108號中鷹度假村綜合樓2樓1-8辦公房)現場檢查,檢查時無法通過登記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與當事人取得聯系。經查,當事人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9日,企業2018-2021年度連續四年度未報送年度報告、2019年5月28日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連續兩年未報稅、在其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符合清理對象的要求。2022年7月15日,我局對列入清理范圍的企業進行了提示性公告并警示相關違法后果。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涉嫌構成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劉明、宗桂花 聯系電話: 0553-3110739
聯系地址: 蕪湖市鏡湖區新都花園菜市場5樓
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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