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市監聽告字【2022】6-378 號
蕪湖市國創窗簾貿易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見表格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擬清理名單):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涉嫌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六個月以上擬吊銷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2022年8月2日,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簽發了蕪市監函【2022】183號關于繼續開展長期停業經營企業清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決定在全市范圍內繼續開展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清理工作。文件要求對連續兩個年度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未進行納稅申報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的企業進行清理,并附擬清理企業名單。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決定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2022年7月15日我局對擬清理名單的企業進行了警示性公告,2022年8月26日立案后,執法人員對擬列入清理范圍的14戶企業逐戶進行了聯系,其中督促企業履行法定義務的1戶,其余13戶現場檢查時無法通過其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取得聯系。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并拍照取證,現場檢查筆錄經現場陪同檢查的物業或社區工作人員作為見證人確認蓋章。經查,該13戶企業已經連續兩年未報送年度報告、連續兩年未報稅,在其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符合清理對象的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涉嫌構成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擬對當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
R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附件: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擬清理名單
聯系人:宗桂花、劉明 聯系電話: 0553-3110762
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12日
本文書一式 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