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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蕪湖市市場監管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

        日期:2022/10/11 17:05來源:鏡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者:朱依閱讀次數:

        蕪市監罰告 20226-347

        蕪湖瑯山愚公農產品銷售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具體名單見弋磯山市場監督管理所長期未停業經營企業擬清理名單)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單位)涉嫌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202282日,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簽發了蕪市監函【2022183號《關于繼續開展長期停業經營企業清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決定在全市范圍內繼續開展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清理工作。文件要求對連續兩個年度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未進行納稅申報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的企業進行清理,并附擬清理企業名單,2021年715日,我局對列入清理范圍的企業進行了提示性公告并警示相關違法后果。名單中我局弋磯山所轄區涉及19戶企業。我局于2022815日決定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執法人員對列入清理范圍的19戶企業逐戶進行了調查核實,截至目前,19戶現場檢查時無法通過其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取得聯系。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并拍照取證,相關社區也在現場檢查筆錄蓋章見證確認。經查,該19戶企業已經連續兩年未報送年度報告、連續兩年未報稅,在其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符合清理對象的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涉嫌構成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擬對當事人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附件:弋磯山市場監督管理所長期未停業經營企業擬清理名單

        弋磯山市場監督管理所長期未停業經營企業擬清理名單.xls

        聯系人:李頌華 朱依  聯系電話:3110670

         

                          

                           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1010

         

        本文書一式份,份送達,一份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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