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獎勵等標準辦法的通知》(蕪政辦〔2017〕10號)、《蕪湖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房征辦〔2014〕7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前期調查登記和抽樣評估等情況,現就該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棚戶區改造。
二、征收范圍
東至蕪銅線鐵路,西至白金灣小區;南至三山里小區,北至扦坡路66號郵電倉庫(詳見房屋調查登記表)國有土地上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物;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三、征收搬遷期限
簽約搬遷期限: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
四、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及相關規定
(一)評估機構的選擇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的名錄中且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二)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處理方法
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解釋說明。被征收人對評估價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評估結果發生變化的,應當出具復核報告;評估結果沒有發生變化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申請人。
被征收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住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受理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后,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指派3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處理房屋征收評估鑒定事宜,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五、征收補償政策
(一)住宅房屋補償
1.補償方式: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2.選擇貨幣補償:按市場評估價格補償。在本地塊選擇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進行預評估,預評估價格如下:
①扦坡新村22幢4-302室:結構混合,樓層 3/6 ,80年代,用途住宅,房屋價格(單價)11850元/平方米。
②扦坡山:結構磚木,樓層 1/1 ,80年代,用途住宅,房屋價格(單價)10950元/平方米。
預評估價格為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提供參考,具體補償依據分戶評估報告確定。
3.選擇產權調換補償: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按照雙向評估、互補差價的原則進行安置。
實行異地安置,具體如下:
①異地安置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為趙家村二期地塊期房,選房按照“先簽約、先拿號,先拿號、先選房”的原則實行。戶型具體面積依據規劃部門批準面積為準。
產權調換房屋均價為11470元/平方米,具體價格依據評估價格確定。
②異地安置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為公路局三期地塊期房,選房按照“先簽約、先拿號,先拿號、先選房”的原則實行。戶型分為70㎡左右、90㎡左右、110㎡左右三種戶型(具體面積依據規劃部門批準面積為準)。
產權調換房屋均價為10800元/平方米,具體價格依據評估價格確定。
4.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積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積2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
①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17元/平方米·月的標準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②產權調換
(1)選擇現房產權調換的,按上述標準支付4個月臨時安置費。
(2)選擇期房產權調換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過渡期36個月以內的,從搬遷之日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標準支付;過渡期36個月以外的,從逾期之日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標準增加100%支付臨時安置費。
選擇期房產權調換征收人已提供周轉用房的,過渡期36個月以內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過渡期36個月以外的,從逾期之日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期房產權調換的,另按上述標準支付4個月臨時安置費。
5.搬遷費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計算,標準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機械設備的房屋,可按評估價格計算。
①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支付一次搬遷費。
②產權調換
選擇現房產權調換的,按上述標準支付一次搬遷費。
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按上述標準支付兩次搬遷費。
6.補助費
對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0%給予補助。
7.獎勵費
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布之日起210日內簽約搬遷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0%給予獎勵。
(二)非住宅房屋補償
1.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按市場評估價格補償。在本地塊選擇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進行預評估,預評估價格如下:
三山里:結構磚木,樓層1/1,年代2000年,用途辦公,房屋價格(單價) 6057元/平方米(土地性質為國有商業出讓用地)。
2.停產停業損失費
非住宅房停產停業損失費以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計算。
商業、辦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5‰(元/月)確定。
生產、倉儲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2‰(元/月)確定。
貨幣補償方式按上述標準支付4個月。
3.搬遷費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計算,標準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機械設備的房屋,可按評估價格計算。按上述標準支付一次搬遷費。
4.獎勵費
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布之日起210日內簽約搬遷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0%給予獎勵。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鏡湖區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七、未經權屬登記的建筑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經未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小組認定的,被征收時可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補償:
1.已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施工批準手續并按其規定建造、但尚未辦理房屋登記的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補償標準計算;
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無證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補償標準計算;
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無證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補償標準的80%計算;
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無證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補償標準的40%計算。
(二)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三)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工程造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進行處理。
(四)亭棚、披等簡易結構設施,可按材料價值給予適當補償。
八、登記用途為住宅實際用途為商業的房屋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工作小組認定的,被征收時可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補償:
1.1990年4月1日前已經改變房屋用途并連續經營使用的,可按照改變用途的合法房屋補償標準計算;
2.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已經改變房屋用途并連續經營使用的,可按照房屋評估價格結合房屋用途改變時間與1990年4月1日和2007年8月14日之間的權重比計算。權重比=(2007-房屋改變用途時間)/(2007-1990),計算公式為:房屋登記用途評估價格+(房屋改變用途后評估價格-房屋登記用途評估價格)×權重比。
(二)2007年8月14日后改變用途的,按照房屋登記用途計算補償。
九、各類附屬設施補償
(一)各類附屬設施補償、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樹木補償按《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獎勵等標準辦法的通知》(蕪政辦〔2017〕10號)文件中規定標準執行。
(二)架空層、地下室、閣樓。
1.房地產權證未注記的架空層、地下室、半地下室補償:
層高2.2米以上的650元/平方米,層高1.8米以上不滿2.2米的500元/平方米,層高1.5米以上不滿1.8米的400元/平方米,層高不滿1.5米的300元/平方米。
2.房地產權證未注記的閣樓補償:
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滿2.2米的3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滿1.8米的2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滿1.5米的1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滿1米的50元/平方米。
十、其他
(一)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時原則上按有關規定優先出售給承租人。
(二)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積小于20平方米的,選擇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在人均面積2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產權調換房屋價格的80%購買;選擇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在人均面積2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無力購買的也可以實行承租。
符合保障房租金補貼條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請保障房租金補貼。
(三)簽訂協議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四)作出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鏡湖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本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規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鏡湖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六)房屋征收的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補償由房屋征收雙方當事人按本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七)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執行。
(八)本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僅適用于三山里周邊棚改地塊項目房屋征收。對方案如有不同意見,請以書面形式反饋。張家山街道辦事處聯系人:黃亞男,聯系電話0553-3119725。
附件:《三山里周邊棚改地塊項目摸底匯總表》
2021年2月10日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三山里周邊棚改地塊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修改決定》”(以下稱《征求意見稿》)于2021年2月10日予以公布,現將征求意見情況及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公告如下:
一、方案征求意見情況
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3月21日征求意見期間,在征收范圍內和鏡湖區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在公示期限內,未收到群眾反饋意見建議。
二、方案修改情況
根據本地塊實際,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獎勵等標準辦法的通知》等相關規定,方案修改情況如下:
1.《征求意見稿》第二條修改為“東至蕪銅線鐵路,西至白金灣小區;南至三山里小區,北至扦坡路66號郵電倉庫(詳見項目紅線圖)國有土地上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物;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2.《征求意見稿》第四條(二)修改為“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解釋說明。被征收人對評估價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評估結果發生變化的,應當出具復核報告;評估結果沒有發生變化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申請人。
被征收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住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3.《征求意見稿》第五條(二)修改為“1.補償方式:實行貨幣補償。
2.選擇貨幣補償:按市場評估價格補償。在本地塊選擇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進行預評估,預評估價格如下:
三山里:結構磚木,樓層1/1,年代2000年,用途辦公,房屋價格(單價) 6057元/平方米(土地性質為國有商業出讓用地)。
3.停產停業損失費
非住宅房停產停業損失費以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計算。
商業、辦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5‰(元/月)確定。
生產、倉儲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2‰(元/月)確定。
①貨幣補償方式按上述標準支付4個月。
②產權調換:
(1)選擇現房產權調換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
(2)選擇期房產權調換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從搬遷之月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
4.搬遷費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計算,標準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機械設備的房屋,可按評估價格計算。
①貨幣補償按上述標準支付一次搬遷費。
②產權調換:
(1)選擇現房產權調換,按上述標準支付一次搬遷費。
(2)選擇期房產權調換,按上述標準支付兩次搬遷費。
5.獎勵費
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布之日起210日內簽約搬遷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0%給予獎勵”。
2021年3月22日